山西中医学院学生外出活动安全制度

日期:2008-12-22点击:来源:学工部 作者:本站

为了使我校学生外出活动能够安全、有序、文明地进行,保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生组织开展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向上,有利于身心健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任何团体在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旅游前,必须向有关领导或分管的辅导员以书面形式申请并上交活动计划报告,经其批准后方可实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

第三条:任何团体在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旅游前,负责人要有充分的计划和准备。集体活动时,活动负责人及相关老师若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共同做好组织工作。

第四条:各系、各班级或其他团体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前必须做好外出安全教育,制定确保外出活动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外出活动、旅游的地点,原则上在太原市内,并于当天晚11点宿舍楼关门前返校。若确需在外住宿,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学生团体不得擅自在外搞宿营活动。在外住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夜。住宿时,必须妥善安排,保证安全。

第六条:严禁组织危险性活动;严禁到河、水库等游泳;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与社会旅游经营部门联合,组织学生外出旅游。

第七条:学生集体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治安管理人员的管理,确保学生外出安全。

第八条:外出用车必须使用正规渠道的车辆,防止乘坐黑车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租用无牌无证车辆。

第九条:外出期间须注意个人安全,坐车时要注意随身携带的物品,避免拥挤时丢钱失物,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条:外出活动前备好药品和急救物品,如有患病者,须经医生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十一条:保证联络畅通,外出人员与在校值班人员互记联系方式,以便互相联络。回校后,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外出情况。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凡举办面向社会的活动,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系学生分会、学生班级凡举办面向社会的活动,在经系分团委批准后,活动负责人须请示校团委或学校党委,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学生社团凡举办面向社会的活动,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会批准后,活动负责人须请示校团委,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生外出活动,要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和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而组织上述活动,对有关责任人将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参照外出安全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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