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院(系)和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核定后,报省物价局审批;计财处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院(系)是组织本院(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学费的催缴,负责并认定学生减免学费申请,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中心等教学主管部门和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留学生学费收缴的协调和报到注册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执行收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计财处通过财务管理软件每周更新一次学生缴费情况,各院(系)要及时统计、清理本部门学生缴费情况,在各类评优评奖、发放助学金、学籍注册、安排实习、毕业审核、学位审核等工作中,要健全缴费情况挂钩机制,避免漏缴。
第九条 计财处有权扣发恶意欠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十条 计财处每年于五月底和十月底分两次集中清理学生欠费情况,以函件形式通知到各院(系)和相关领导,必要时应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当年省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十二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招就办、研究生部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计财处与银行合作为学生制作储蓄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二)建立新生收费数据。招生工作结束后,招就办、研究生部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在新生报到前15日,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计财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
(三)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计财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的收费地点办理缴费手续。计财处将打印的“缴费收据”负责发放到各院(系),各院(系)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以此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和后期备查。
(四)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总务处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报计财处,经计财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五)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计财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通知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的学籍注册部门和各院(系),并通过各院系通知欠费本人。
第十三条 在校生收费程序
(一)收费前期准备。计财处于暑假前将学生应缴费金额通知各院(系),由院(系)负责要求学生于新学年报到前10天将应缴费用存入个人“储蓄卡”中。
(二)对学生公寓调整的处理。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总务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报计财处,经计财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三)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的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学生凭缴费收据向所在院系报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每学年的学籍注册手续。没有按时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缓缴学费者除外),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四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章所提到的学生指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十六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供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困难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初审、学生处复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计财处负责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并严格控制缓缴学生比例。对联合办学、继续教育类学生以及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缓缴学费。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和院(系)指定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一)革命烈士的遗孤、孤儿以及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或减免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三)外出租房居住的(学校批准的除外);
(四)有吸烟、酗酒、泡网吧或游戏厅、用奖学金请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的;
(五)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九条 退学和休学学费的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休学的,凡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之内者,按所收取学费及公寓费的80%退还;三个月之内者,按所收取学费及公寓费的50%退还;超过三个月者,不予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凡已购教材费用不予退还;各种代收费,据实退还。
对于因受学校处分而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转出到外校的学生,一律不予退还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未缴清相关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从外校转入的学生,按照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全年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恶意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恶意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恶意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缴手续的;
(二)缓缴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缴期限的;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院(系)和学校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四条对恶意欠费的处理:
(一)学校通过院(系)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二)取消学生欠缴学费年度的评优、评奖,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三)停发该生欠缴学费期间的助学金和各种补贴,以后不予补发;
(四)每学年开学两周不缴纳学费者,由计财处通知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将其转为旁听生,若转为旁听生三个月后,仍不缴纳者,对该学生进行劝退,直至开除学籍;
(五)实习班级的学生应于实习前缴清实习期间的费用,未缴费者,不予安排实习;
(六)毕业前未缴清相关费用的学生,不具有毕业资格,不予办理毕业审核,学校不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暂缓讨论其毕业或学位授予问题。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学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应将学杂费收缴作为部门年终考核和各类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综合缴费率对院系进行考核,综合缴费率的计算公式为:综合缴费率=年度已缴学费和公寓费/年度应缴学费和公寓费。综合缴费率的基本要求为98%(含助学贷款和减免费学费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院(系)超额完成综合缴费率基本要求的,学校奖励其超额部分的10%,该奖励主要用于补充部门包干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部门包干经费。
第二十八条 院(系)综合缴费率高于95%(含95%)、低于98%的,降低下一年度包干经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院(系)综合缴费率高于90%(含90%)、低于95%者,降低下一年度包干经费的20%。
第三十条 院(系)综合缴费率不足90%者,降低下一年度包干经费的30%,取消部门和个人当年各类评优资格,并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扣发责任人3~6个月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综合缴费率考核时点每年为11月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中医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晋中医办字〔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