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日期:2020-08-23点击:来源:学工部 作者:杏林学子园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学工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山西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察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中国梦”重要思想为精神支撑,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养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山西中医药大学学籍的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高职)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对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热情细致、科学有效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必要的跟踪测查和门诊咨询,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利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实施途径

第七条 全体教职工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

第八条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如开设心理健康课、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团体辅导活动、举办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站、校园网等媒体进行普及宣传教育等。

第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测查工作,并根据测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约访回访、重点关注、危机干预等工作,做到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

第十一条 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疾患的学生,要与家长保持联系,做到及时转介,帮助学生接受有效科学的治疗。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全员育人原则: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规律性原则:在普及教育过程中,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以利于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与自身心理健康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科学性原则: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工作要科学、规范。如心理测试所用的测试手段要科学、不能简单依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要结合个体的学习、生活、家庭等情况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 主体性原则:以学生为主体,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应注重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坚持平等、协商、启发,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的心理发展。

第十六条 无条件接纳原则:对所有学生不存偏见、给予无条件接纳、关心理解、积极关注,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第十七条 保密原则:要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心灵,对与学生进行心理沟通、心理测试、心理咨询等活动的有关内容和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特殊情况下如学生发生心理危机时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应将知情人员缩小至最小范围,避免不必要伤害。在进行教学、科研和写作等专业工作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需以不暴露来访者为前提。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主要领导组成。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下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普及教育、测查、咨询等日常事务,机构成员由心理学工作者、德育工作者组成。

第十九条 全体教职工都应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养,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教师的培训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教育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二条 聘请省内知名专家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顾问,对中心工作进行督导、同时对学生展开热线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从年度预算中按10元/生/年的标准列出专项经费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活动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健康测查、专业书籍、电脑软件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咨询中心的办公设备配置和更新、咨询员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督导和咨询师的咨询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专兼职教师为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的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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