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国家资助政策

日期:2020-08-24点击:来源:学工部 作者:杏林学子园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主要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前,全国多个省份都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一)贷款的性质、对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具有山西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

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相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诚信可靠,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4.能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并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学校有关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三)贷款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1.首贷: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方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2.续贷:续贷学生每年应于5-6月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应该客观真实,积极向上。我校完成续贷声明审核后,学生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申请,导出申请单,向生源地学生资助部门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续贷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陆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3.贷款学生于每年9月开学初,携带个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县(市、区)资助机构开具的贷款回执证明到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回执确认工作。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初完成高校生源地贷款回执录入工作,由县(市、区)资助管理部门汇总信息,上报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完成后,将信息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省市分行审批,审核通过者,将贷款统一打到我校助学贷款专用账户。

6.每年11-12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成功发放的学生信息统一提交计财处,计财处完成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扣缴工作,贷款金额如有剩余,计财处将剩余部分返还学生建行联名卡中。

注: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开学初无需再向学校联名建行卡中存放学费和住宿费,以免产生重复扣费。

(四)贷款的金额、利息、期限及偿还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总额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总额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全日制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习年加上13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贷款宽限期,其中学生毕业后三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36个月底。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后管理

1.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本人或家长同时应通知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机构。

2.各二级学院负责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对不良使用贷款的学生应给予警告、教育并及时告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广泛开展“成才教育活动”,鼓励贷款学生珍惜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学习,成才报国。

4.每年6月,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如实填写最新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然后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点击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继续攻读更高学历的借款学生,也要进行毕业确认。学生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前往县级资助机构办理还款计划变更。

学生要牢记学生在线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养成定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的习惯,特别是在变换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后要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有关信息;于每年11月1日后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看本年度应还利息、本金的数额。

5.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6.山西省助学贷款代理行由工行山西分行变更为支付宝(山西),我校2010年之前办理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登陆个人助学贷款信息系统中,变更还款账户,统一生成支付宝账号,进行相关贷款还款操作。

7.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

(六)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获得本年度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央高校由财政部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学年无任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没有恶意拖欠学费行为;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刻苦钻研,严于律己;

6.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具体事宜,请学生向所在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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