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及下发《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9-05-21点击:来源:学工部 作者:本站

晋中医办字[2009]5号

关于设立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及下发《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实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的目标,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和实践,经2009年4月27日院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并讨论通过了《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实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的目标,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和实践,根据《山西中医学院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方案》决定设立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为保证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包括创新项目资助经费和项目成果奖励经费两部分。项目基金的使用分四个方面:(一)科研基础与科研方法培训;(二)学生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三)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经费补贴;(四)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研究的经费支持;项目成果奖励指山西中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

第三条 创新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论文和研究报告、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论文、教育教学研究、科技发明等。本基金重点用于资助大学生在医学科学领域的研究项目。

二、创新项目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由学校专项划拨和社会资助经费设立。

三、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管理领导组”(简称领导组),作为负责创新项目基金资助和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组组长、副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由学工部和科技产业处合署办公,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领导组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需要聘任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立项进行评审,对成果进行结题验收、鉴定和评奖。

四、创新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创新资助项目申请人员的条件: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学生均可申请参与。

第八条 创新资助项目申请立项的要求:

(一)学生自主科研课题:申请者必须是课题实际负责人,申请者对所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有一定研究和了解,为开展创新项目的研究做好了充分准备。

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表(学生自主项目)》(一式三份),并由指导教师推荐。同时,须提交一份开展工作的详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和请求帮助),介绍工作开展的几个阶段。

(二)学生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已经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科研项目,均应积极吸收一定数量的学生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创新能力为宗旨。每一项课题根据具体情况最少带教1名学生,最多可带教3-5名学生。

在每年学院的科研招标结束后,确定创新资助项目和参与学生数量,向全校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身条件进行申报,填写《山西中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表(参加教师项目)》(一式三份)。

(三)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创新项目的时间保证,并具备开展研究的条件和环境。

(四)项目集中申报时间由管理中心确定,原则每学年一次。

五、创新资助项目的审批、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 创新资助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由基金办负责项目受理和评审组织工作。基金办在受理申报后进行分类汇总,报领导组进行评审。并负责向全校公布资助项目和招聘结果。

(二)由领导组以课题的先进性、科学性、创造性及学生参与的程度、科研条件等因素综合评审,确定批准立项项目。

(三)获得批准的申请项目,由学校下达创新项目资助通知。

第十条 创新资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学生自主科研课题:

1、学生资助项目确定后,由基金办通知申请者,获得立项的课题申请者可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基金,实验场所或仪器设备、指导老师及合作伙伴等方面的帮助,并由基金办批准。

2、项目申请人全面负责课题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及成果鉴定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等材料。

3、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或代理。如确需变更的须提出变更申请,报领导组审批。

4、受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最迟应于毕业前结题。

5、若批准课题中途因故拟停止项目研究,须及时向基金办申请中止项目研究并办理撤项手续,同时递交指导老师所在系部签署的中止原因报告,并退还未用完的经费及有关设备、材料等。

(二)参加教师科研项目:

1、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学生与指导老师签定《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协议书》后加入到教师的有关课题项目研究中。教师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按照项目计划及时认真组织学生开展工作。

2、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学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任务的前提下要完成所参加科研项目40%以上的科研量。

(三)实验研究项目:

涉及使用实验室的研究项目遵照《实验管理中心有关实验室开放管理的规定》进行申请和使用。学校鼓励学生利用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研究,可以自行设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或进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实验活动。

(四)项目计划执行中,领导组要定期审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基金办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及考核。根据此阶段的工作质量决定是否继续资助该项目,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对不认真实施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差的项目,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建议领导组给予中止、撤销、追回经费等方面的处理。

(五)指导老师应指导学生完成如下工作:

1、结题时要求学生写出完整的结题报告;

2、发表该课题的研究综述一篇;

3、完成实验研究论文或临床论文一篇;

4、指导学生申报厅局级及以上课题;

5、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学术交流会议或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创新资助项目的结题验收:在项目完成后,负责人要认真总结,写出结题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提交结题材料(如: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等)、项目进行过程中学生参与情况及实际效果的总结报告、有关部门的成果鉴定结果等材料,经办公室汇总,由领导组审批验收。验收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型。对验收合格者下达结题通知。

学生自主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由学院、课题组学生和指导老师共同享有。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科研课题和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学生组成“山西中医学院学生科研兴趣小组”,由大学生科技协会负责组织落实科研基础与方法培训。

六、创新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资助项目确定后,其经费由学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划拨,由学校计财处负责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办理项目经费的支付手续。 学生自主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 2000 元左右(重点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①测试、计算、分析费;②科研差旅费;(省外旅费一概不予报销,省内旅费按实际情况报销,住宿费按助教标准予以报销,无出差补助);③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须经基金办验收后方可报销,书的所有权归基金办,待项目完成后返还基金办;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

(二)实验、材料费:①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②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③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三)经批准购买的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

第十五条 下列开支不能报销:

招待费,包括礼品费和餐费;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购买仪器、设备费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在结题验收前,账面须留 15% 的经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者予以全额报销;基本合格者可报销经费的 50% — 80% ;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者,所留经费不予报销,并将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追回所用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程序 项目负责人到基金办领取项目基金卡;项目负责人整理票据报请指导教师共同签字;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票据集中审核,由基金办负责人,计财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十八条 基金办若发现资助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有权暂停或取消项目资助。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应交回基金办。

第十九条 学生在参与教师科研实验时应享有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实验员补贴办法。其他有关经费均由教师课题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学生自主科研课题项目,在老师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学院给予指导老师带教津贴按每生每月60-100元的标准发放。

七、项目成果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对象与范围 “基金”的奖励对象是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指导教师;奖励范围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学生在参与学校科研项目时的创新性发现;以及进入开放实验室的实验报告、成果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奖励的评审

(一)项目成果要根据其意义、影响、有关部门的鉴定结果,特别是在项目进行中学生参与的情况及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和提高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审和鉴定。

(二)奖励和表彰原则上每年一次,遇重大竞赛活动由管理办成室动议提请评奖;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院级竞赛进行评审,领导组批准,确定获奖项目及等级。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并推荐作品参加院级以上竞赛。

第二十三条 奖励

对在各级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分别奖励数额不等的奖金(竞赛小组的奖金应按照各人在课题中承担的任务合理分配),并授予相关的荣誉称号。项目完成情况好,在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者,下次申报时可优先资助。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基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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