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日期:2020-08-25点击:来源:学工部 作者:杏林学子园

一、总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大力弘扬“求真济世”校训,培育“诚信、精进”的优良学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彻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凡在山西中医药大学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本细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处分的种类

(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3.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违纪行为和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判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骗取、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偷窃、骗取、抢夺财物根据价值不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偷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或窝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参与分赃或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的邮件、钱物、奖助学金、奖品等,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博酗酒者:

1.初次参与而不是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2.为首赌博者或提供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参与赌博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财产或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发现有人在宿舍聚众赌博,虽未参与赌博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破坏公共设施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破坏财物的价值不同,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者:

(1)策划打架,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聚众械斗或引起校外人员到校打架的肇事者,从重处罚。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不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罚。

(5)参与打架三次(含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4.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依照本条第3款中所列情况,给予最高一级处分。

6.偏袒或作伪证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目击者帮助他人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7.凡犯有本条中上述各款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重一级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者企图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9.凡打架斗殴,肇事者必须如期按学校处理意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逾期不交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对赃物逾期不交者,加重处罚。

(七)无故旷课、旷考、旷操者:

1.无故旷课1~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旷课16~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26~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无故旷课36~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旷课5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或其他活动期间擅自离开者,加重一级处分。

7.早操每缺一次,均按1学时计算。

8.无故旷考者,该课程记“0分”,一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警告处分。

9.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以上所述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计算,如不能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的,每天按10学时计算。

(八)考核(考试、考查)作弊者:

1.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事实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其他:

1.在餐馆、饭厅、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从楼上向楼下或过道倒水、倒脏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教室、宿舍内私自存放或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4.未经学校允许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明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拒绝、阻碍或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及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或以语言辱骂领导、老师的,对教师或领导威胁并构成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拒绝、阻碍或威胁学生干部依照职责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学生之间发生纠纷,不通过组织解决,而是私下解决,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肇事者按有关条款的处分再加重一级处分。

9.学生干部知情,对违纪学生不向有关部门、老师报告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房屋、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未经批准参加或组织学生外出旅游、参加集会、非法营销等活动,组织、参加非法学生社团,未经批准印刷、散发传单等印刷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3.在校园内涂写、勾画污言秽语、画像,收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5.有流氓滋扰行为、在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处分的管理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落实:学生违纪事件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调查、核实,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会同有关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核查,各二级学院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二)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各二级学院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对学生处分要及时、准确,非特殊情况,事发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应提出处理意见,对考试作弊的处理应在接到教务处处理意见后,立即作出处理意见。

1.警告处分由年级决定,报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处分决定送两份)备案。

2.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年级提出处理意见,二级学院审定,报学生处(处分决定送两份)备案。

3.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公告全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每个学期要向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年级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行为表现。留校察看期满,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写出汇报材料,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写出受处分学生考核材料,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提出建议,通过学生处,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

(六)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七)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八)学生对处分意见的申诉: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后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违纪处分后的相关工作:

1.受处分者该学年内取消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取消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2.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3.学生受处分后,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十)处分的撤销:学生受纪律处分满一年后可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综合表现较以往有明显进步,得到老师、同学们认可,经班委会评议,全班2/3以上同学同意,二级学院考察有事实依据的,由本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作出是否撤销纪律处分的决定。

五、附则

本细则解释权属山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处。

校本部:山西省高校园区大学街121号 邮编:030619

太原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89号     邮编:0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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