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日期:2020-08-25点击:来源:学工部 作者:杏林学子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的考核,以及国家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十三)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经老师教育仍不悔改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环节)总成绩以零分计,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参加课程(环节)重修。

第八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环节)总成绩以零分计,处分未解除期间不得参加课程(环节)重修。

第九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六)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的考生,第二次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的;

(七)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国家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中或写成书面材料,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学管理部门。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三条 教务管理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立即张榜公布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作弊时间、考试科目和违规情况,并通知学生管理部门、相关学院(部)。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核查。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本人的书面检讨(含作弊情节和本人认识)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专门会议讨论,对学生违规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召开会议根据学院(部)的初步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决定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六条 给予违规学生处分自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执行,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设置6个月的期限;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设置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根据学生表现情况进行审查,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时,应严格按照《山西中医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山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科生教务及学生管理部门分别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专科生、国际学生教务及学生管理部门分别是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中医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晋中医教[2013]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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