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推动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文明、和谐、宁静、整洁的学习、生活环境,养成讲卫生、爱公物、守纪律的良好风尚,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条件
(一)宿舍成员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包括通报批评)。
(二)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学校及班集体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爱护公物,按时作息,节约用电、用水,树立以校为家的思想。
(四)宿舍同学人际关系和谐,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五)讲文明、讲礼貌、讲公德、讲团结,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酗酒赌博现象,每月出操率达95%以上,各种考勤名列前茅。
(六)宿舍环境美观、整洁,无安全隐患;积极开展宿舍美化活动,努力创建特色宿舍文化;在学校宿舍督察评比中,一学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合格记录;或在二级学院组织的文明宿舍评比中成绩突出者。
二、评选办法
(一)以宿舍为单位申请。
(二)凡申请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三)必须客观、如实、全面地向二级学院写出书面申请(数据准确),经二级学院初评,上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根据学校学生公寓开展的宿舍督察和常规文明宿舍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上报宿舍进行最终审核后,报请学校批准。
(五)不能参评详见《学生奖学金发放暂行条例》第四条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