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山西中医药大学2026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6-09-17点击:来源: 作者:

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是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与助学金为认真做好我校202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修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教〔2025〕3号)《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财函〔2019〕158号)的相关规《山西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要求,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除满足《山西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中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学习成绩无不及格必修科目。

2.若学校分配到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只有1人,“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进入前10%”,但均未列第1名的,需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后附佐证材料(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佐证材料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二、工作步骤

9月16-9月20日,各学生班级根据综合测评工作安排开展推选工作。

921-930日,学院工作组完成国家奖助学金的初审、档案整理公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108日前,学院将各项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活动中心217室

10月9-10月20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建档及公示。

12月31日前,根据省教育厅决定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国家助学金按发放。

三、做好学工系统国家奖助学金应用工作

26年秋季国家奖助学金申报采用学工系统线上和线下同步申报、审核、公示,各学院于9月30日前完成学工系统的审批及公示,并在9月30日前将最终确定数据提交至学生处。

各学院务必于9月21日之前将将线上困难认定数据提交至学生处,2026级新生9月23日全部学校完成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后可开展国家助学金申请工作。

以上时间截止后相应功能会关闭。

四、报送材料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

1.个人事迹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除证书、期刊外的其他材料均需加盖学院公章;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填表标准参照附件2

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4.学生提交的其他个人材料由学院归档备查。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汇总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3.《国家励志奖学金-导入模板》校验无误后,电子版一份;

4.学生提交的其他个人材料由学院归档备查。

(三)国家助学金

1.山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A4纸打印一份;

2.《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3.《国家助学金-导入模板》校验无误后,电子版一份;

4.《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情况说明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加盖学院公章;

5.学生提交的其他个人材料由学院归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和民主、透明的工作原则,扎实做好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认真规范、按时完成材料填写、整理报送,同时要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存期限,以备核查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要求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要求按照上级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2、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文件要求,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确保其顺利就学

重点资助对象未获得国家助学金请记录好原因,如为学生本人主动放弃,请留存好学生本人书写并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

退役士兵有专项国家助学金,此次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不包含退役士兵。免费医学定向生参照公费师范生享受免费医学定向生生活补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根据学校管理规定,本学年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受到违纪处分或处于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助学生如在本学年内出现一次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对该生所享受的助学金实行缓发、扣发或停发。

4、学生处择期组成检查工作组,对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同时开展学院评审工作经验交流互动。

5、评审期间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如有疑义,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联系学生处,电话:0351-3179882,邮箱:sxzyyxsc@163.com。                                


学生处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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