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遵守校纪校规,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均进行考勤。
(二)因故不能参加以上活动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对于旷课的学生,根据其旷课学时的多少、情节轻重、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二、请假要求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病、因事必须请假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在校外就诊开的病假证明,必须有校医院证明签字,方有效。
(三)事假必须写明事由与时间。准假人要注明准假期限并签字。
(四)学生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若因急病或急事,需他人代办时手续同上。
(五)请假期满,要亲自向批准人销假,需延长假期者,应于假满前办理补假手续。延期以旷课论处。
三、批准权限
(一)三天以内者,由政治辅导员批准。
(二)三天以上者,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学生因外出参加活动,由批准单位出具公假证明,交政治辅导员批准。
四、处理意见
(一)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按旷课一学时记。
(二)对旷课学生处理意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